行政诉讼中,一般被告都是某一国家行政机关,原告则是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明确律师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是保证律师顺利参与行政诉讼活动的前提条件,在行政诉讼中,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地位,主要表现在:第一,代理律师是以自己独立的身份参加行政诉讼,虽然是应聘代理诉讼活动,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但不受被代理人或其他任何人的意志左右,只是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和国家法律提出有利于被代理人的代理意见,这点与律师代理民事案件要受代理权限的制约不同,具有明显的独立诉讼地位;第二,因为行政诉讼不采用调解的方式,所以代理律师就没有代理参加调解的权利,律师作为代理人,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只能对被代理人的行为是否违法,处理是否合法发表代理意见,以事实和法律,提请法院做出公正裁决,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目前律师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主要有两个方面的问题:
(1)在立法上,目前法律对于律师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的规定很不完善,《行政诉讼法》第9条、第29条、第30条虽然对我国律师参与行政诉讼时的地位作了一些规定,赋予了律师在行政诉讼活动中一定的法律地位,律师在行政诉讼中是受当事人委托而为其代理诉讼的委托代理人,具有相对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但是,行政诉讼立法中对律师的地位问题的规定还不详尽,有许多问题有待研究。另外,在我国律师立法中对律师的业务范围的规定也显得过于狭窄,不适应行政诉讼法实施的需要;
(2)在司法实践中,不重视律师地位的现象更是较普遍地存在,有些地方还相当严重,并且律师本身参与行政诉讼的畏难情绪也较大,这些都必然影响到律师在行政诉讼中作用的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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