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当事人可以委托我国律师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诉讼,也可以不委托代理人进行各种诉讼。但是,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国律师机构的执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我国法律规定,只有中国律师事务所下的律师才有权在中国人民法院主持的各种诉讼活动中代表当事人开展各种诉讼活动。外国律师可以参加中国的各种诉讼活动,但只能作为普通公民,不能作为律师参加各种诉讼活动。
涉外行政诉讼的送达方式有什么
1、依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以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必须以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有双边或多边的国际条约中明确规定了该送达方式。缔约双方应当严格按照条约规定的方式进行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我国与受送达人所在国没有订立有关送达的条约的情况下,按互惠的关系,依照外交途径送达。适用这种送达方式的前提是该国与我国有建立外交关系。具体方法是由我国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将应当送达受送达人的诉讼法律文书,送交外交部,有外交部领事司代表我国人民法院送交受送达人所在国驻我国的外交机构,该外交机构在根据其国内规定的送达方式交受送达人。
3、委托我国驻他国使(领)官代为送达
这种方式适用于居住在国外的,具有我国国籍的受送达人。
处理涉外行政诉讼时,可以委托我国驻他国大使馆的官员,代为送达行政诉讼通知单。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居住在国外的本国公民。也可以通过外交途径送达,还可以选择诉讼当事人双方规定的方式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73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机构的律师”。
行政诉讼法的第73条规定表明,外国当事人在我国进行行政诉讼,有权委托律师代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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