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指无法律上的原因,使他人受损而自己获益的事实,要求他人致损和自己获益是有因果关系的。拾得遗失物,根据法律的规定,拾得人并没有取得所有权,只是拥有必要的费用请求权,并且负有的保管义务和报告义务。拾得人的拾得行为也不是致他人受损的原因,没有因果关系。因拾得遗失物,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所以说拾得遗失物不是不当得利。
拾得遗失物所有权归谁
归权利人所有。所有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要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内向受让人要求返还原物;
1、捡起遗失物的,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取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取者可以要求支付必要的费用,但不能要求支付报酬。但遗失物人发出悬赏广告,愿意支付一定报酬的,不得反悔;
2、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收到;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聘公告。自有关部门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有关部门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损坏或者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收件人拒绝返还遗失物的,按照侵权行为处理。拾得人不得要求支付必要的费用。也无权要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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