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和拟团聚的香港或者澳门亲属(以下简称港澳关系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审批表;
2、交验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交验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同时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3、交验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并提交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并提交复印件;
4、提交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如系中共党员,须另提交所在党组织意见。
申请人的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是指:
(1)国家工作人员,由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审批后出具意见;
(2)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
(3)十六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4)未满十六周岁的,免交所在学校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
(5)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
申请人的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应当包括:申请人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批准出境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前往香港或澳门定居(不同意的说明理由)。
5、提交港澳关系人的邀请信原件(有明确的邀请定居的意思表示)及信封;
6、港澳关系人由内地赴香港或澳门定居,尚未领取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须提交赴香港或澳门定居的《前往港澳通行证复印件;
7、提交与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事由相应的证明:
夫妻团聚及偕行子女类
即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的(可同时偕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还须提交:
(1)交验、并提交复印件;
(2)申请人及港澳关系人有婚姻史的,提供此前婚姻情况说明及证明;
(3)与港澳关系人生有子女的,交验其子女出生证明和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未与港澳关系人生有子女的,需提供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登记事项证明书。
偕行子女须提交的证明材料同子女投靠父母类。
子女照顾父母类
即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其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澳门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顾的,还须提交:
(1)交验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父母的婚姻状况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2)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父母确无子女的公证材料(司法部认可的香港或澳门律师楼证明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登记事项证明书);
(3)交验申请人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公证;
(4)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材料:包括父母子女关系、父母的婚姻情况及婚史。其父母有其他子女的,需提供其他子女户籍情况、定居国家或地区相关证明以及其放弃定居权利的公证书。
(5)申请人属于养子女,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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