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一)本人的有效护照;(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本省居民与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离婚登记需要携带哪些证件和材料?
(1)本省居民需携带的证件和材料:
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2)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需携带的证件和材料:
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3)华侨、外国人需携带的证件和材料:
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另外双方当事人还需各提交2张2寸的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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