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夫妻团聚事由申请赴港澳定居的:
1、提交身份证、户口薄原件。
2、符合公安部标准的近期2寸正面免冠光面白底彩色半身照片1张。
3、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审批表》,申请表须由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申请表所填内容属实,申请人不属于法定不准出境人员,同意申请人赴港(澳)定居”意见并加盖公章。
4、提交配偶近期邀请函原件。
5、配偶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回乡证复印件。
6、交验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并收取复印件。
7、和前夫(妻)所生子女申请随母(父)携行定居,提交法院确定的母(父)对其具有抚养权的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证原件。
8、申请人在被批准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时,可以携带所有申请时未满18周岁子女(含生日当天)。
(二)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港澳定居的:1、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交验复印件各3份。2、符合公安部标准的近期2寸正面免冠光面白底彩色半身照片1张。3、填写完整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香港定居申请表》。(粉色表1份(澳门为蓝色表),白色表3份)。申请表须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申请表所填内容属实,申请人不属于法定不准出境人员,同意申请人赴港(澳)定居”意见并加盖公章。4、提交父(母)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回乡证复印件。5、交验父母结婚证原件并收取复印件。6、交验申请人本人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并收取复印件。7、提交父(母)近期邀请函原件。8、非婚生子女或婚前所生子女存疑的,到公安部指定地点作DNA亲子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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