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提供证据材料的再审如何处理
当事人申请再审时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的,法院申请再审时,可以驳回再审申请,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材料,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再审申请,并按照原审被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2)再审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3)原判决书,裁决书和调解书(四)反映本案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和其他材料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可以是与原件相同的副本。什么是再审的新证据(一)再审的“新证据”:包括三种情况:原审结束后的新发现/原审结束前的发现,但无法收集/原始鉴定或研究人员推翻原审结论。庭审结束前新发现的证据,是指新发现的证据【新发现的旧证据】
(1)即使新证据出现在原审结束后,当事人因客观事实不能在原审时知道证据的存在,因此,在原审中不可能提出,而且这种新证据的出现“足以推翻原判决和裁定”,法院应命令再审。如果当事人在原审结束后以新形成的证据申请再审:,法院不应该对再审作出裁决。如果这是一个新的事实,可以通过单独起诉来解决。在原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获得/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证据:主要指当事人在正常情况下即使知道证据的存在也无法获得的证据,但只要他们获得了证据,他们可以达到“足以推翻原判决和裁定”的程度。原审结束后,最初做出评估结论/检查记录的人重新评估/检查和推翻原始结论的证据:所谓“原作出鉴定结论和检查记录的人在原审判结束后重新鉴定、检查、推翻原结论的证据”,是指作出鉴定结论和检查记录的同一人根据本法再次作出鉴定结论和检查记录的证据对同一检验材料,推翻原鉴定结论和检验记录的情况(二)作为“新证据”重新审查: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在原审中未经质证/认证的主要证据,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视为新证据[现阶段再审中“新证据”的适度扩张/对证据权丧失制度的影响]
<1。证据是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重要证据:
a.证据应当在原审过程中提供给法院。
B.该证据是重要证据[主要证据],能够证明案件/证据的基本事实,具有足够的证明力和必要性。在最初的审判中,证据没有受到盘问。原判决未将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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