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凡向各级人民法院主张维护自身民事权益的时效期限定为法定的三年时限。
在这三年的时间内,应自当事人知晓或应该知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损及义务方之存在之日起进行计算时限。
若以权益受损害之日为准进行推算,发现此日期已超出二十年界限,则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法律保护,但若出现特殊情形,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交申请,由人民法院据此裁决是否予以适当延长。
因此,对于涉及借贷关系的纠纷案件,其诉讼时效同样设定为三年,且应自当事人知晓或应该知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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