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中经常出现的违约责任分别有:房东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应当支付违约金;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照约定修理房屋及其设施;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及时支付租金;对出租房屋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合理损害的,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法律其他规定等。
承租人对承租房屋有哪些权利
在房屋租赁中承租人享有的权利如下:
1、在租赁合同的约定期限内取得房屋使用权;
2、按租赁合同的规定,要求出租人及时修缮房屋;
3、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租给他人;
4、在租赁期限内,承租的住宅用房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承租人有获得安置的权利。
《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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