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在一般情况下,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一方提出离婚,必须要得到军人一方的同意,法院才能判决准予离婚。二是在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无须得到军人的同意,经调解无效,法院可判决准予离婚。
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
现役军人婚姻登记
结婚1、军队营以下干部申请结婚由团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团以上干部申请结婚由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然后持所在单位的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或部队驻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2、超期限服役的士兵和志愿兵申请结婚,须持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原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3、战士在服役期满之前不准结婚。离婚现役军人申请离婚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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