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3-04-22 17:31:52 45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淄博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淄博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对国土资源的宏观调控,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强化各级政府保护国土资源的职责,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4〕76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理顺市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

(一)干部管理体制。调整市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是加强国土资源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调整工作具体事宜,要认真按照省、市委组织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行政管理体制。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仍为县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由县政府管理。区、高新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执法监察大队、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机构编制上收到市政府管理。区、高新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改设为国土资源分局,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市、县、区、高新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隶属关系、单位性质、经费渠道不变。

(三)国土资源管理所设置。县一般每个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置1个所,编制员额3人,有条件的也可2-3个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置1个所,编制员额应不超过按单个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置的总额。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使用行政编制,所需编制由县在现有编制总额内自行解决。区、高新区原则上1个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置1个所,有条件的也可2-3个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置1个所,为国土资源分局的派出机构。区、高新区国土资源管理所为行政机构,使用事业编制。其它机构编制事项待现有编制、人员上收后,按照机构编制管理程序办理。国土资源管理所在辖区内依法履行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行政管理职能。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原设置的国土资源管理机构一律撤销。

(四)财务管理。加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经费和财务管理,保障国土资源部门的经费需求。各级财政部门应以编制部门核准的编制为依据,原则上以各区、高新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法监察大队、国土资源管理所2004年决算数为基础,参照增资翘尾因素,进行经费基数划转。从2005年起将国土资源分局及执法监察大队、国土资源管理所的经费分别纳入市、县财政预算,确保正常工作支出。划转期间要保障经费的正常使用,并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避免资产流失。各地不得对乡(镇、街道办事处)国土资源管理所硬性下达创收指标,从源头上杜绝对农民乱收费的问题。

市、县政府要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所属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工作的正常运转。涉及国土资源部门各项征收管理工作,原则上继续执行现行的征收管理办法。为保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业务经费的需求,各级财政部门可从当年收取的土地收益中,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充业务经费,并根据工作需要保证专项工作经费。

二、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体制

(一)各级政府要依法做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或调整,一律报市政府审核,省政府批准。

(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审批前,必须将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土地用途分区图等规定内容报省政府核定后,由市政府批准实施。批准后的规划,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或调整,涉及改变规划规定内容的,必须经市政府审核,报省政府批准。

(三)各级政府要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维护规划的法律地位,提高规划的权威性,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严格保护耕地,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三、强化国土资源部门的执法监察职能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体系。市设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分别在各县、区、高新区设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业务上接受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领导。执法监查机构原则上使用行政编制,所需编制在现有行政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调剂有困难的,可使用事业编制。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编制员额控制在15人以内,区、高新区执法监察大队其它机构编制事项待现有编制、人员上收后,按机构编制管理程序办理。

(二)切实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市以下各级政府及用地单位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浪费土地矿产资源、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要立案查处;对不执行和不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照法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切实加强执法监察队伍建设。要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改善装备条件。要认真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动态巡查等各项制度,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认真做好有关信访工作,将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四、加强领导,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完成

改革市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是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为保障国民经济平稳运行,解决国土资源管理特别是土地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作出的重大决策。改革的目的是强化国土资源宏观调控能力,理顺工作关系,强化执法权威,保证令行禁止。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深化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精神上来,扎实有效地做好工作,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实施。

(一)加强领导。全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政府成立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成立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组织、人事、编制、财政、监察、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动员、方案制定和实施工作。

(二)严肃纪律。改革期间,要严格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等四部门《关于冻结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人员编制等事项的通知》(鲁人明电〔2004〕3号)精神,冻结市以下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干部的任免、人员调入、固定资产调拨和资金划转。编制严格依据冻结前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为五区、高新区国土资源局、所、执法监察大队核定的行政、事业编制上收,并核减各区、高新区行政、事业编制总额;人员一律按在编在岗人员上收,禁止突击增编、突击提干、突击进人。对违反纪律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抓好落实。全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要自上而下、分步实施、抓好落实,2004年底前全部完成。区、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坚持积极稳妥的方针,妥善处理体制改革和日常工作的关系,做到一手抓体制改革,妥善处理各方面的问题;一手抓当前工作,保证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改革和工作两不误,切实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保证国土资源各项工作规范、平稳运行。

各区县、高新区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结束后,要向市政府写出专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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