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筹集电力建设基金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3-06-07 10:20:48 39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现将《(淄博市筹集电力建设基金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2年7月22日

《淄博市筹集电力建设基金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

根据市政府淄政发(1992)126号文件颁布的《淄博市筹集电力建设基金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市电力建设基金收缴范围。凡由淄博电网和地方小电厂、热电厂供电的张店、博山、淄川、临淄、周村区内所有用电单位。

第二条免收范围。

一、全额预算内的行政、事业单位、驻地部队、学校、医院(不包括生产和经营性用电);

二、地方小电厂、热电厂和企业自备电厂不经电网供电的厂用电和自用电量;

三、城乡居民照明及农业排灌用电。

第三条收缴标准。

齐鲁石化公司、山东铝厂、淄博矿务局通过城市配电网络的用电量,市地方煤矿中完成省市上调煤计划的矿井,耗电量大的化肥(包括合成氨)、烧碱、黄磷、电石、电极和国家指令性计划内生产的电解铝、铁合金用电和用高价油加工的电量,每千瓦小时收缴0.01元,其它用电每千瓦小时收缴0.02元。

第四条市电力建设基金收缴办法。

一、电力建设基金由淄博电业局随电费一井收缴,分项列出,设专户储存。

二、淄博电业局每月十五日前将上月所收基金,全额汇交市计委所设市电力建设基金专户,并将收缴情况报表一并报市计委。

三、除第二条规定的免收范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擅自批准免收范围。确有特殊情况需免收的,必须经市计委、淄博电业局共同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各用电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缴或迟缴该项基金。对拒缴或迟缴的除按规定每天加收1元滞纳金外,由淄博电业局视同欠交电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四、市地方煤矿中未按期完成上调煤计划的矿井,由市煤炭工业公司于下一季度十日内列出单位名单,分别报市计委、淄博电业局。由淄博电业局按上季实际用电量,每千瓦小时按二分钱予以补收。

第五条市电力建设基金来源及使用。

一、筹集的电力建设基金,企业在成本中列支,企业应努力降低成本,自行消化。

二、该项基金实行有偿使用,滚动增值。由市计委原则按7:3的比例统一安排用于我市电力设施建设和城市配电网络改造。电设施建设,由市计委按批准的年度建设计划下达用款计划。城市配电网络改造项目,由淄博电业局按固定资产投资程序上报市计委,经批准后,下达年度用款计划。

第六条市计委按淄博电业局实际收缴的电力建设基金总额的2‰按月拨付给淄博电业局经办费,作为筹集电力建设基金的有关经费开支。该经办费要专款专用,结余可跨年度使用。

第七条市电力建设基金及拨付的经办费,免征税费。

第八条高青、桓台、沂源三县可参照本实施细则自行制定电力建设基金实施细则。

第九条市电力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纳入审计范围。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市计划委员会和淄博电业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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