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房产管理局、市物价局《关于淄博市城市房屋拆迁有关价格标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关于淄博市城市房屋拆迁有关价格标准的意见
市政府: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依法做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淄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淄博市城市房屋拆迁有关价格标准提出意见如下:
一、拆除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
拆除住宅房屋的补偿金额,按照被拆除住宅房屋所在区位、重置价格及成新率、楼层调整系数、建筑面积等因素计算确定。
(一)拆除住宅房屋区位补偿标准。
根据被拆除房屋所占用土地的地理经济位置、繁华程度、周围环境、基础设施和公建配套等综合因素,按照市政府关于土地级别及分布区域的规定,区位划分为七个类别,按不同的区位类别确定区位补偿标准(具体标准见表一)。
拆除住宅房屋实行房屋补偿的,补偿的住宅房屋与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照被拆除住宅房屋的区位补偿标准确定区位价格。
(二)拆除和补偿住宅房屋的重置价格标准。
1.根据住宅房屋的内外结构情况,共分为四种结构、六个类别。按照房屋单方建安工程造价,分类确定重置价格标准(具体标准见表二)。
2.重置价格标准可视其结构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1)住宅房屋结构高于重置价格规定的结构标准或者进行了装修的,可按照其质量、数量、年限等适当提高重置价格标准,但提高幅度最多不得超过住宅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10%.
(2)住宅房屋结构低于重置价格规定的结构标准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重置价格标准,但降低幅度最多不得超过住宅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10%.
(三)成新标准。
按照住宅房屋的建造使用年限确定其成新。
1.建造使用年限超过40年的,不得高于6成,但不得低于5成;
2.建造使用年限超过30年不足40年的,不得高于7成,但不得低于6成;
3.建造使用年限超过20年不足30年的,不得高于8成,但不得低于7成;
4.建造使用年限超过10年不足20年的,不得高于9成,但不得低于8成;
5.建造使用年限10年以内的,最高可定为10成,但不得低于9成;
6.成新以0.5成为一个计量单位;
7.计算货币补偿金额时,将成数换算为成新率。
(四)楼层调整系数标准。
1.一层、四层为0;二层、三层增加0.05;五层及其以上每增加一层递减0.05,顶层再减0.05(顶层为尖顶的不减)。
2.一层带院落的增加0.03.
3.设有电梯的住宅房屋不实行楼层系数调整。
二、拆除住宅房屋的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一)附属房及院大门的补偿标准,参照“淄博市城市建设拆除和补偿住宅房屋重置价格标准”执行。对于结构低于该标准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重置价格标准,但降低幅度最多不得超过住宅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50%.
(二)院墙按照结构和高度进行补偿(具体标准见表三)。
(三)其它附属设施确需补偿的,可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项目和标准由各区、县房产管理部门提出,报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淄博市房产管理局
淄博市物价局
二○○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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