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证不能延期办理的原因及法律依据
关于能否选择延迟办理房产证书,需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
首先,如若买卖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皆可据此达成共识,请求延迟办理;
其次,即使在合约条款中未对该事项作出约定,亦无法通过协议形式申请延迟办理。
故对于购房者而言,务必在法律规定的90个自然日内尽快完成相关证件的印制工作,因为在此期间,房屋所有权仍归属于开发商。
倘若购房者在这段时间内遇到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政府相关部门有权依法查封开发商名下的房产,并进行公开拍卖以解决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二、房产证不过户私下协议有效吗
房产证未经过户而仅由私人达成协议时,其效力应依法予以确认。
此种情形下,协议双方享有相应的债权权益,然而却不能产生不动产物权的真正变动效果。
根据我国现行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房屋所有权的产生、变更、转让以及消失等一系列事项必须在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及条件下进行登记方可生效。
换言之,房屋是否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乃是涉及到不动产物权变化方面的问题,此与协议本身的法律效力之间并无必然关联性。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房产证不能延期办理的原因及法律依据”,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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