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可以用劳务出资,法律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名誉不可出资;有人身依附关系的肯定不能出资,但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可以用来出资。
合伙企业劳务出资比例确定
读者林先生来电话称,他打算跟别人合伙做生意,他与朋友的出资比例是3:
1、但是朋友以贡献大为理由,要求按1:1的比例分享利润。他们订立的是合伙合同,他不知道这种分配方式是否符合合伙合同的规定。
解答: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1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根据第32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
所以虽然出资比例是3:
1、但是一方贡献比较大,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认定为是劳务出资,按1:1分享利润也是符合法律的。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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