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建设局、城管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87号令)、《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2002年1号令)的有关要求,现就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评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安全生产评估的范围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对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所有企业(包括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评估。
二、安全生产评估的程序及有关要求
(一)安全生产评估程序
1、各市安监站在对企业进行考核的基础上,填写《河北省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评估表》和《河北省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评估汇总表》(见附表),经各市建设(城管)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报省安监总站。其中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评估,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常驻北京、天津、山西的我省施工企业,其安全生产评估初审工作,由河北省驻北京、天津及山西建管处负责。安全生产评估结果每年汇总上报一次。
2、省安监总站复审后报省建设厅核准。
3、安全生产评估不合格结果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
(二)企业在安全生产评估前一年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安全生产评估为不合格:
1、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2、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的;
3、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4、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5、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6、企业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不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
7、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的。
附件:
1、《河北省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评估表》
2、《河北省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评估汇总表》
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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