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建松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时间:2023-06-10 09:55:11 20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洛民立终字第1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建松,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知彬(张治宾),男,汉族。上诉人冯建松与被上诉人张知彬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08)洛龙民初-5字第1213号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洛民立终字第1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建松,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知彬(张治宾),男,汉族。

上诉人冯建松与被上诉人张知彬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08)洛龙民初-5字第12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为,被告冯建松仅在申请中陈述其从2006年开始在涧西区居住,但没有提供其经常居住地为涧西区的其他相关证据。故其经常居住地为涧西区的证据不足,将该案移送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亦不足,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冯建松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冯建松不服该裁定,向本院上诉称:上诉人户籍虽在洛龙区龙门镇,但从2006年开始在涧西区居住,依据相关规定,本案应以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洛龙区人民法院(2008)洛龙民初-5字第1213号民事裁定,将此案移送至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冯建松上诉称从2006年开始在涧西区居住,经常居住地在涧西区,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该上诉主张不予支持。因冯建松户籍地在洛龙区龙门镇,洛龙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世良

审判员:任昉皓

审判员:胡豫勇

二○○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李霞

全文81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扩展阅读
  • 户籍
    户籍是对自然人按户进行登记并予以出证的公共证明簿,记载的事项有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亲属、婚姻状况等。它是确定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文件。 中国户籍类型有两种,一种是农业户籍,也就是农村户口;另一种是非农户籍,也称城镇户口。...
    更新时间:2024-02-02 09:45:05
查看户籍相关全部词条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户籍 最新知识
针对冯建松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冯建松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