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赔偿的案件进行审理,符合条件的,受理立案:2、请求人填写行政赔偿申请登记表;3、审查赔偿申请是否属于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赔偿范围;4、负有赔偿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赔偿决定的执行。
对行政诉讼不予受理案件范围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法院受理并审理行政争议的范围。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和若干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几类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际、外交等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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