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应该承担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
时间:2024-01-26 19:47:17 20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谁应该承担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

如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发现上述问题,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如经过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则通过竣工验收意味着建设单位对质量的认可,以后再发生非主体工程和地基基础工程的质量缺陷,施工方应承担保修责任而不用承担违约责任。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比如有的合同约定,承包人应该在工程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担保责任等。

若验收合格后,出现质量问题,承包方提出是设计问题,《建筑法》第5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第59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据此,如果各方对质量问题是否在承包单位的保修范围内存在争议,可以由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单位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论,由相关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是怎样的?

1、检验批和分项工程应该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2、分部工程应该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4、建设单位接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设计,监理等单位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5、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15天)将竣工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n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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