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医疗机构发生损害的主观过错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之一。因医疗机构的非医疗事故行为造成患者身体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经司法鉴定,医院存在漏诊医疗过失,医院应根据自身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事实,医院承担25%的赔偿责任更为客观合理。据此,法院判决医院赔偿王某全部损失47万元的25%,即11.8万元。
[病例介绍]
<2006年12月,王某因“右下肢疼痛麻木1年,2月腰痛”在无锡某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右脚丹毒、足癣”。2007年2月,王某因“3月右脚疼痛伴皮肤潮红发冷”再次在医院接受治疗,诊断为“右下肢闭塞性血管炎、右脚癣”部分第五足趾坏死、抗感染治疗、止痛等治疗。
半个月后,王离开医院,去了鞍山的一家医院。诊断为“下肢血栓闭塞性脉管炎”,行右脚小脚趾截肢、右下肢静脉动脉化、右膝截肢术。王某认为在无锡医院时,医生漏诊、漏治,属医疗过错,遂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共计14.5万余元。
庭审中,经王某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医院对王某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司法鉴定,如有过错,王某截肢的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参与程度如何。研究结论如下:1。医院在椎间盘突出症的诊断和治疗方面没有医疗过失。右下肢血管疾病是造成右下肢截肢的主要原因;但医院对王某“右下肢疼痛麻木1年”的检查诊断不全面,存在漏诊的医疗疏忽,使王某延误了治疗机会,而他的医院过失参与率估计为20%-30%。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医院赔偿王某全部损失的25%47万余元,即11.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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