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实际上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和退出。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承包人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行经营或者保留土地承包权,转让承包土地的土地经营权,并由他人操作。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用人单位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民进城定居的条件。
在承包期内,指导和支持承包农民进城定居的,按照自愿补偿的原则,将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或者将承包土地返还给用人单位,并鼓励其转让土地经营权。第三十六条承包人可以依法自主决定以租(分)包、入股等方式将土地经营权转让给他人,并报发包人备案。农村土地经营权交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属清晰,无争议;(二)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流出方必须是产权人,或者产权人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四)转让交易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环境保护规划、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
需要注意的是,周转交易必须是双方的真实意愿,必须符合环保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等政策法规。如果不满足这四个条件之一,则不应建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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