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文字讲述的是在承包期间,发包方不能未经法律特别规定收回承包地。但是,在承包方家庭中发生一些特定情况时,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如承包方家庭成员死亡、子女升学参军、妇女结婚等。同时,因承包方进城务工而无法耕种承包地的,也可以允许发包方收回承包地。但是,如果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以避免已有承包地的承包方的继承人因继承而获得两份承包地。
在承包期间,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家庭仍然存在,发包方就不得在未经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收回承包地。如承包方家庭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死亡的;子女升学、参军或者在城市就业的;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承包方在农村从事各种非农产业的;承包方进城务工的等,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农户家庭没有消亡,发包方都不得收回其承包地。但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为避免已有承包地的承包方的继承人因继承而获得两份承包地,允许发包方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方进城务工,承包地是否受影响?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和《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承包方进城务工并不会影响承包地的使用和收益。承包方进城务工并不会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也不影响承包方对承包地的管理和经营。同时,进城务工的承包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从发包方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因此,承包方进城务工不会对承包地的使用产生影响,承包方也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承包方进城务工并不会影响承包地的使用和收益,承包方也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因此,承包方进城务工不会对承包地的使用产生影响,承包方也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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