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的人。如果行为人起先是因为被胁迫而参加共同犯罪,但后来发生变化,积极主动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则不宜认定为胁从犯。由于胁从犯是共犯人的一种,具有犯罪故意与犯罪行为,故行为人身体完全受强制、完全丧失意志自由时实施的某种行为,以及符合紧急避险条件的行为,不成立胁从犯。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一、威胁从犯的构成特征是什么
威胁从犯的构成特征如下:
1、虽然主观上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共同犯罪,但从内心来看,行为人不愿意或不完全愿意参与共同犯罪,只是因为受到他人的暴力威胁而参与共同犯罪;
2、客观上,行为人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的实施,但其犯罪行为相对消极,缺乏积极主动的精神。
在以下情况下,不应认定为威胁从犯:
1、行为人身体因外力强制完全丧失意志自由的,其行为不能表达其主观意志,不能犯罪,不构成犯罪,因此不存在威胁从犯的说法;
2、对于先被迫参与,再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实施犯罪的,不适合威胁从犯;
3、被诱骗参加共同犯罪的,不适合威胁从犯。
二、不能认定为胁从犯的情况有几种
胁从犯的本质特征在于参加共同犯罪是违背其意志的,也就是说其本身没有犯罪的故意,其参加犯罪是在他人的精神强制比如威胁、揭发隐私等情形下不自愿的作出的。
以下几种情景下不宜认定为胁从犯
1、行为人身体受外力强制完全失去意志自由的情况下的行为,其行为不能表达其主观意志,不可能具有罪过,不构成犯罪,也就无胁从犯之说;
2、对于先是被迫参加,而后来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实施犯罪的,不宜定胁从犯;
3、被诱骗参加共同犯罪的人,不宜定胁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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