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超出法律规定异议期限了,就不能在提出异议了!还有以下几种情况,商标局将不予受理:
1、商标只能在公告异议期提出异议,已过异议期的,不能再提异议。
2、对未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
3、商标经过公告异议期被核准注册的,可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4、商标异议申请中没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的
5、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商标异议规费的
6、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补正或未按要求补正的。都将不予受理!
一、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
《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注册的保护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
如果人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不一致,不仅自身的商标专用权得不到有效保护,而且还有可能带来四种后果:
一是构成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违法行为;
二是在自行改变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有明显区别,同时又标明注册标记的情况下,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
三是若改变后的商标同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会构成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四是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
(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如果商标注册人实际使用的商品与核定使用的商品不一致,不仅不能有效保护自身的商标专用权,而且也有可能带来三种后果:
一是超出核定商品范围使用注册商标,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
二是因连续三年未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
三是因超出核定商品范围(与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的除外)使用注册商标,构成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商标权保护期限
商标权保护的期限是指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的有效期限。我国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可以续展;商标权的续展是指通过一定程序,延续原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使商标注册人继续保持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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