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的具体规定有:
一、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二、宣告破产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三、应由破产企业行使的财产权利;
四、已作为担保物价款超过其所担保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
破产财产范围。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8条第1款规定,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组成: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A因破产企业的债务人的清偿和财产持有人的交还而取得的财产;
B因未履行合同的继续履行而取得的财产;
C由破产企业享有的投资权益所产生的收益;
D破产财产所生的孳息;
E清算期间继续营业的收益;
F基于其他合法原因而取得的财产。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这里所说的其他财产权利,指以上所列财产以外的具有金钱价值的请求权,主要包括:
A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合同债权;
B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非合同债权;
C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票据权利;
D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股东权;
E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请求权。
另外,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结合本案,破产财产包括:流动资金70万元、自有设备,折价120万元。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后。如果有剩余,也属于破产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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