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有有效的天津市的:
持有有效的天津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可在我市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各类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各类签注(定居签注除外)。
申请材料: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有效的天津市居住证原件(或电子凭证)。如居住证持有人未满16周岁,则须提交户口本、一方监护人身份证和监护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并在该监护人陪同下办理。
2、无有效的天津市居住证的:
(1)属于在我市就业连续一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在我市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各类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各类签注(定居签注除外)。
申请材料: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本人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区县分中心出具的“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个人)”并加盖公章,以及申请当月前连续一年的“天津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缴费查询清单”;
(2)在我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大学生可在我市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各类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各类签注(定居签注除外)。
申请材料: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本人所在学校开具的加盖公章的学生“在学证明”。
(3)因公赴台人员:
申请材料: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应邀”和“乘务”类需要提供台办“赴台批件”,“商务”需要提供台办“立项批复”。(台办函件中主送或抄送机关必须为“天津市公安局”或“天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如提供的函件为外省市台办出具文件的复印件,还须我市台办盖章确认)
3、注意事项:
(1)换发出入境证件的,要提供本人持有的在有效期内的出入境证件原件
(2)办理商务、探亲、逗留等签注类型的还须提供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见本市相关出入境证件申请须知)
(3)非本市户籍人员异地办理出入境证件的人员范围不包括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
(4)天津市公安出入境管理局代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并在30日内制作签发出入境证件。出入境证件申请仍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对被告知不予签发出入境证件的申请人,依法享有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受理窗口与联系电话:
天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服务大厅:河北区寿安街19号(周一至周五)
天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滨海高新区服务大厅:华苑新技术产业园区开华道20号智慧山B座(周一至周六)
滨海新区公安局出入境服务大厅: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与集华道交口光耀东方广场辅楼B座(周一至周六)
【温馨提醒】办理出入境业务最好提前预约(可减少在大厅的等候时间,不预约可能出现在当日的工作时间内无法办理业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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