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述:
小燕和晓峰曾是男女朋友,两人分手后,小燕把晓峰告上了海宁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晓峰归还借款13万元。
小燕说,从2013年7月开始,晓峰就以家人看病、读书、做生意所需等理由,向她多次借款,她通过现金、转账等方式将借款交给晓峰,另有部分借款是由晓峰自己从小燕的银行卡中提取,借款金额共计13万元。然而这些借款经小燕多次腿套,晓峰一直没有归还,无奈之下只好将晓峰告上了法庭。
晓峰说二人之前曾是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也的确有经济往来,但并不属于借贷关系。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小燕向法庭提交了通话录音、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卡历史明细清单、短信记录、微信记录等证据,以证明晓峰向她借款以及拒不出具借条的事实。
通话中,晓峰承认了借款的事实,并口头表达了自己愿意归还的意思,但晓峰说通话录音是小燕在没有经过他同意的情形下偷录形成的,因此对证据的合法性有异议,而且晓峰认为,其他证据也只能反映他们有经济往来,无法证明是他向小燕借款。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晓峰和小燕二人存在借贷关系,晓峰归还小燕借款9.5万余元。
本案中,小燕懂得保存下来各项证据来证明其与男友间存在借贷关系,因此即使没有签订借条,法院也支持小燕的请求。
而至于录音是否合法,法官解释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小燕提供的录音虽然没有经过晓峰同意而录制,但并没有实际侵犯到晓峰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且该录音资料反应的内容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因此在晓峰没有就录音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且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晓峰录音中的话是因为小燕威胁、利诱下而说的,法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且通过该录音,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合意,晓峰已经通过口头承诺的方式,对小燕向其交付的款项以借款的刑事予以认可并承诺归还。
也就是说,即使没有借条,只要有合理合法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有借款,且已经把钱支付到对方手中,就能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本案中,小燕提供的证据能证明有9.5万元是晓峰借的钱,因此法院判决晓峰要归还9.5万元。而多余的钱因为小燕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明,不予支持。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恋爱中签订了借款合同,却无法拿出其他证据证明借款行为的存在。那么这张借条将会被法律认定为无效合同。当事人光拿着一张借条就要对方还钱,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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