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房屋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两名以上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第十二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的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状况的照片和其他影像资料,并做好记录现场勘查并妥善保管。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调查,为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提供或者协助收集必要的资料和资料。
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调查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调查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第十七条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评估报告移交被征收人。
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由两名以上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印章不得代替签名。二是征地拆迁补偿协议如何落实。第一,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确认应当交换的产权。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规定进行产权交换,即被拆迁人有权在产权交换和补偿之间进行选择。但是,如果已经赔偿,产权就不能再交换了。对于双方共有的房屋,主张产权交换的和主张价款赔偿的,可以进行产权交换,共有人因共有产权发生的纠纷,可以作为财产分析案件分别处理。被拆迁房屋是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既不能换产权,也不能补偿。房屋被拆迁的,可以享受产权交换和补偿的待遇。
但是,如果被拆除的房屋当时没有被城市规划部门认定为严重违反城市规划,只会被罚款,房屋所有人已经办理了相关手续,房屋将由违法建筑变成合法建筑,并可享受产权交换和补偿的待遇。
3。拆除临时建筑,只能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拆除临时建筑,拆除临时建筑未超过批准使用年限的,拆迁人享受补偿待遇,不享受安置待遇。至于非公益性住房的附属物,产权不能互换,货币补偿只能由拆迁人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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