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文嵘原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业务部客户经理。在办理贷款业务中,收受客户好处费9万元。昨日,曾文嵘被闵行区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这也是上海闵行法院首次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决。
2006年12月,曾文嵘利用担任业务部客户经理的职务便利,在为上海相天紧固件有限公司办理贷款后,收受相天公司委托人陈某给予的好处费9万元。2007年7月,因相天公司违法贷款案发,曾文嵘以归还借款为名退给陈某全部受贿款。在接受公安机关查询时,曾文嵘如实交待了上述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文嵘身为金融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借款人给予的财物,并为其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曾文嵘在被公安机关查询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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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已于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共新增罪名14个,修改罪名8个。
《补充规定》调整中最引人注目的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将替代以往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与此相应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也替代了“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据了解,法学界对以往仅将职务经济犯罪划分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公司、企业人员一直存有争议,认为其犯罪主体存在一定的立法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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