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组织广播电视的权利受到哪些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或者报酬,可以使用作品,但应当写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不得侵犯:利用他人发表的作品进行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应当适当引用他人发表的作品工作。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为了报道时事新闻,不可避免地要转载、引用已发表的作品;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播时事类文章,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其他媒体发表的经济和宗教问题,除非作者声明不允许发表或者播出;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其他媒体发表或者播出演讲在公众集会上,除作者声明不准发表、广播外;
课堂教学、学校科研,翻译、复制少量已发表的作品,供教学、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发表;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出版的作品;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复制博物馆收藏的作品,用于陈列、保存版本;
免费执行已出版的作品,演出不向公众收费,也不向表演者付费;对在户外公共场所设置、展示的艺术作品进行复制、绘画、摄影、录像;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中文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作品,供社会使用在中国出版;将出版的作品改为盲文出版。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限制,适用前款规定。
在编写出版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计划的教科书时,除作者事先声明不得使用的以外,出版的残片作品、短文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美术、摄影作品,都可以使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编撰教科书的,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写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第二,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和义务。(1)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广播权,是指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播放自己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允许他人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任何人无正当理由不得为本单位的节目干涉广播电视机构的播出权。同时,未经广播电视机构许可,其他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2。复制发行权,即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复制发行自己的节目或者许可他人复制发行。任何个人、单位、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擅自复制、发行。禁止权有权禁止未经许可广播电视、在音像载体上录制广播电视和复制音像载体的行为。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的上述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至广播电台、电视台首次播出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止。(2)广播电视机构的义务。广播电视组织对著作权人的权利主要包括:(一)广播电台、电视台利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的,(二)广播电台、电视台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可以利用他人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但著作权人声明不允许使用的,应当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不得支付报酬的除外。著作权人身份不明或者地址不明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自使用作品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报酬发给国家版权局、中国版权研究会指定的机构,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改编、翻译、注释、编排的演绎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不得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向该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原作品的著作权人。对表演者的义务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当与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按照约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对音像制作者和影视制作者的义务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电视、录像,无论该电影、录像是否已经公开放映、播出,只要在著作权保护期内,都应当取得该电影的许可,电视制作人和录像制作人,并支付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可以播放已发表的录音制品,但应当支付报酬。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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