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董事会决议之无效性及撤销事由,兹列明如下几点供参考:
首先,若是董事会所达成的决议内容违背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各项规定,那么此等决议便应依法视为无效;
其次,倘若董事会所举行的会议召集流程、表决方式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或是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或者决议结果与公司章程有所冲突,那么在这两种情况下,任何有权势之人皆可发起诉讼寻求撤销决议;
最后,如果董事会已经依据该决议进行了公司内部的相关变更事项登记,那么在法院判定该决议无效或予以撤销之后,公司有义务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回变更登记。
而且,我们需要明确,作为公司事务的管理与对外形象的代表,董事会须由各具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的董事们共同组成,他们既需代表股东会的利益进行决策,也肩负着监督与推动公司发展的重任。
通常情况下,公司都设有董事会,其核心成员由全体股东会通过选举而得出。
董事会内部设有董事长以及副董事长,这两个岗位由全体董事会成员投票选出,而且他们的任期均为三年,期满后可选择连任。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董事任期未满之前,股东会并无权无故解除其职务,以免影响到董事会的正常运作。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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