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职权有:
1、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2、董事长不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主持;
3、副董事长不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荐董事召集主持。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一半以上的董事出席。董事会的决议必须由全体董事的一半以上通过。董事会决议表决一人一票。
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职权是什么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我们可以看出,在公司法当中有着明确的规定,董事会议有权利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等。董事会的会议是具有法律效益的,只要其行使的决策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就应当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全文70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