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
时间:2023-05-07 19:12:32 40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件编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2号公告《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已由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5年6月1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2005年6月16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名称登记及相关行政活动。第三条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市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的审批;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县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的审批(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县工商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委托各工商分局办理辖区内企业名称申请的受理和初审。第四条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商品名称、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组成。企业名称中对行业或者业务特征的描述,应当以主营业务为基础,按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进行分类。企业跨行业经营的,不得在企业名称中写明所属行业和经营特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应当易于辨认,不得与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本条第一款所称同一企业名称,是指申请人申请的企业名称与在登记机关登记的企业名称完全一致。本条第一款所称近似企业名称,是指申请人申请的企业名称与登记机关登记的企业名称之间存在下列情形:(一)企业名称含有相同的商品名称、相同的商品名称、相同的商品名称、相同的商品名称、相同的商品名称、相同的商品名称、相同的商品名称、相同的商品名称、相同的商品名称、相同的商品名称、相同的商品名称、相同的商品名称、相同的商品名称、相同的商品名称、相同的商品名称、相同的商品,但不同的组织形式(2)企业名称都含有相同商号、不同词语、相同含义的行业用语(3)企业名称都含有发音相同、字体相似的行业用语,行业用语的词义相同(4)企业名称不含行业用语,品牌名称相同,但组织形式不同(5)企业名称不含行业用语,而且名字的发音是一样的,字体也是一样的。第六条企业名称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一)违反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二)足以使公众误解其资产关系、行业等;(三)容易与其他法人或者组织的名称相混淆,引起公众误解(4)其他人可能引起公众误解。第七条企业名称登记申请,除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禁止的情形外,由登记机关核准。第八条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应当提交由发起人或者全体投资者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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