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变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具体情形:
1、主合同内容的变更,虽未经保证人同意,如果减轻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2、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出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仍按照原来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人的变更。
债权人的变更即债权让与,是指主合同的当事人将其享有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而其应承担的义务仍由其自行承担的情形。
由于债权人的变更只是改变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对象,并没有加重债务人的责任,保证人的风险也没有增加。
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债务人的变更。
此情形必须在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后,保证人才继续对转让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将不再对转让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但对于未转让的债务,保证人仍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一、连带责任保证有何特点和法律规定
一、法律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包括两层含义:
其一,保证人与债权人达成合意,约定明确。
其二,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履行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不履行,保证人与债务人的责任都不得解除。
二、连带责任保证的特点如下:
1、连带责任保证是由保证人与主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和法律推定的保证方式;
2、由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主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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