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条例》的相关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条例》不存在,但有相关人士对此提出了意见,具体如下:征地补偿标准是指根据政府总体规划,根据上述因素确定的土地类型,确定镇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范围,征地补偿综合计算标准按区域划分划分。
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地方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当地人均收入增长速度,每2至3年调整一次征地补偿标准,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现行征地补偿标准超过规定期限的,不及时调整的,我省将不通过用地审查。各类具体价格补偿标准由区县物价局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制定。
被拆迁人选择权的例外情况:
1。被拆迁的非公益性住房的附属物不换产权,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2。对于共有产权,如果补偿方式的选择不一致,应当采取产权交换的方式;对于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如果在拆迁期间纠纷没有解决,应当采取产权交换的方式。
4。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未约定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应当为被拆迁人实施房屋产权交易。
5。抵押人不能清偿债务或者重置抵押物的,只能进行产权交易;拆除政府管理的非住宅房屋和公益性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全文52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