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由谁承担?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由个人独资企业和投资者(所有者)共同承担。原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依法享有企业财产的所有权,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者仍应当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的,债务消灭。
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清偿范围不限于企业财产,而是涉及投资者所有的财产,即,投资者对清偿债务负有无限责任,因此,在处理债务时,如果只有企业一方,债权可能无法及时实现,也可能导致法院重新调查执行中的工商登记,追加投资方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由原投资者负责偿还。但是,债权人起诉时,只起诉个人独资企业。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中止执行的,个人独资企业解散,解散时不通知债权人和法院,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投资人提出清偿请求的,责任消灭,债权人起诉个人独资企业,将个人独资企业和投资者(所有者)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的权益将无法实现。企业在执行过程中不履行法律文件规定的义务的,可以直接执行投资者的其他财产
1.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内部按协议约定的债务或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约定上述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合伙企业的损失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过错的程度承担更多的责任
(2)仅提供技术服务的合伙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内部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比例或者技术服务抵减的出资比例承担;没有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或者实际的收益分配比例承担;无盈余分配比例的,按剩余合伙人的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3)合伙企业经营期间发生亏损的,退伙人在合伙企业退伙时未按约定或合理分担合伙企业债务的,仍应对原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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