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遗弃的子女原则上无需承担赡养生父母的义务。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在子女被遗弃后,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法律关系已经消除,不再承担赡养生父母的责任。
被遗弃的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吗
被遗弃的子女可以不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已经被遗弃的孩子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被遗弃的子女在办理合法收养手续后被他人收养的,和养父母形成了收养关系,养子女就有义务赡养养父母,就没有义务赡养亲生父母,但是,不禁止子女自愿赡养自己的亲生父母。
赡养费的计算方式,具体如下:
1、首先计算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子女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视为该子女无力向父母提供赡养费。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超出部分;
2、二个子女以内的按50%计算赡养费;
3、三个子女以上的按40%计算赡养费;
4、应付的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得出付给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
赡养费的给付内容,具体如下:
1、老年人基本赡养费;
2、老年人的生病治疗费用;
3、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
4、老年人的住房费用;
5、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
6、必要的保险金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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