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侦查行为和任意侦查行为的区别
时间:2023-06-22 15:14:34 49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强制侦查行为,是指采用强制性手段,对相对人的重要权益造成侵害的侦查行为。典型的如逮捕、拘留、搜查、扣押等,而任意侦查行为则是指不使用强制手段,不对相对人的重要权益造成侵犯的侦查行为。

2、任意侦查行为,是指不使用强制手段,不对当事人的生活权益造成严重侵害或在当事人自愿配合的侦查行为,如侦查机关经过被搜查人同意后对其人身或住所进行的搜查,经嫌疑人和知情人同意后听取其陈述或者对嫌疑人进行测谎试验等。

3、由于强制侦查行为涉及强制性干预公民重要权益,为防止侦查机关滥用权力侵犯公民基本人权,必须通过法定程序来对其类型、要件、程序等进行限制,法律没有明文授权的强制侦查行为,侦查机关不得采用,此即“强制侦查法定原则”。办理行政案件的侦查措施一般是以搜集证据以及调查为主。有必要的话可以传唤证人或者嫌疑人到指定的地方接受调查。但是传唤的话警方必须出示传唤证,传唤期间必须遵守传唤期间的规定,但是对于传唤的次数并无要求。

一、刑事案件传唤有没有强制力?

刑事诉讼法》关于传唤的规定是在侦查措施类,而不在强制措施类。所以刑事传唤不是强制措施,不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效力,刑事传唤不具有强制力。

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通知书》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在《传唤通知书》上填写到案时间。

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嫌疑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

有没有强制力正是刑事传唤与行政传唤的一个本质区别。行政案件中没有太多的其他强制措施,但办理刑事案件程序中有拘传、拘留等较多可供选用的强制措施,没有必要再赋予刑事传唤强制力。

犯罪嫌疑人拒绝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字时,公安机关是不可以采用注明的方式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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