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的区别
时间:2023-06-19 20:04:53 25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公安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的联系

1、行为主体的同一性。这是公安机关集公安行政管理与刑事侦查双重职能于一身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公安机关既是行政执法机关,又是刑事执法机关,既可依法作出公安行政行为,又可依法作出刑事侦查行为。公安机关依法作出两种不同性质的执法行为,并不因为是同一主体而混淆行为的不同性质,恰好相反会更加使公安机关严格依法办事,依照法律与事实,准确作出不同的执法行为。

2、行为目的的一致性。公安机关无论实施的是公安具体行政行为,还是刑事侦查行为,都是为实现一个目的,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完成公安机关法定的基本任务,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有财产,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3、行为法律原则的相同性。公安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的作用,都要遵循一些基本的法律原则,绝不允许违背这些基本的法律原则,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责罚相一致的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等等。这些原则对公安行政行为和刑事侦查行为的作用起规范、指导作用。

4、行为特征的职务性。行为的职务性,是指公安行政行为和刑事侦查行为最显著的特征之一。它们是公安机关及其所属的人民警察在履行公安行政管理和刑事侦查职务时所作出的行为,这两种行为均具有法定性、组织性、程式性的特点,公安机关及其所属的人民警察的一切与职务无关的行为,均不能构成公安行政行为和刑事侦查行为。

5、行为均以警察强制力为后盾。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织部分。警察强制力是国家为维护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需要,通过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一种特殊权力,这种强制力使公安行政行为和刑事侦查行为都具有强制性,公安行政行为和刑事侦查行为一经作出,必须无条件执行,拒不执行的,公安机关即行强制执行,执行中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使用武器、警械。

(二)公安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的区别

1、两种行为的性质不同。公安行政行为是行政执法行为,有的是基于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而作出,有的是为防范各种危害治安的因素不致发生危害而作出,重在管理刑事侦查行为是刑事执法行为,基于对触犯法律的犯罪行为而作出,重在打击。刑事侦查行为与有些公安行政行为虽然都具有制裁性,但其程度不同,公安行政行为是一种较轻的法律制裁,追究违法者的行政责任,而刑事侦查行为则是一种最严厉的法律制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2、两种行为作出的法律依据不同。公安行政行为的依据是公安行政法律规范,包括公安行政法律、公安行政法规、地方性公安法规、公安部规章、省级和省会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地方人民政府规章,民族自治条例、及上级公安机关、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可见,公安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具有多层次性和广泛性。刑事侦查行为的法律依据刑事法律规范,主要有《刑法》、《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有关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等有关刑事侦查工作的规定。刑事侦查行为的法律依据则具有高层性和集中性的特点。

3、两种行为的结案结果和决定机关不同。公安行政行为只在公安机关内部操作,最终由公安机关决定结案。结案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拘留、没收财物、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扣)执照(许可证)等公安行政处罚;一种是对人身采取更严厉的强制措施,如对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对吸毒成瘾者强制戒毒、对不够刑事处罚的人员劳动教养等。刑事侦查只是刑事诉讼的一个环节,刑事案件一般要经过公安、检察、法院三道工序,最后以法院的判决结案:①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没有犯罪事实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日限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以及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几种情形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结案。②检察机关对经过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4、两种行为所适用的程序不同。公安行政行为适用的是公安行政执法程序,由各种公安行政执法程序所组成,如治安管理处罚程序、道路交通管理处罚程序、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消防管理处罚程序、出入境管理处罚程序、边防管理处罚程序、劳动教养案件办理程序、公安证照办理程序等,适应公安机关内部行政管理职能的分工,各个程序相对应的公安行政管理实体法不同。公安行政执法程序的这种多样化、分散化特点,是公安行政管理事项的多样性、分散性决定的。刑事侦查行为适用的是刑事诉讼程序,是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为贯彻实施刑事诉讼法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的,体现高度集中、统一的特点。公安行政执法程序的另一特点是执法行为所需的环节少,简单、快捷,时间要求短,适应对治安问题快速、高效处理,与此相比较,刑事侦查程序则要复杂、繁慢得多,时间也相对较长,适应对犯罪案件质量的更高、更严的要求。公安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所使用的法律文书也是完全不同的,前者使用的是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后者使用的是刑事法律文书,这些文书在名称、格式、所载内容上均截然不同。

5、在同一案件、同一事件中需要同时实施两种行为的,它们的地位,作用不同。在些种情况下,刑事侦查行为一般处于中心、主导、支配地位,公安行政行为则处于从属、次要地位,起支持、配合、服务于刑事侦查工作的作用,公安行政行为在此往往根据刑事侦查工作的需要而作出,作为一种侦查策略而使用。在有多名违法犯罪人员的同一案件中,有的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有的人的行为只构成违法,公安机关对犯罪行为实施刑事侦查行为,对违法行为实施公安行政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两种行为则是各自独立的,没有主次轻重之分。

(三)正确区别公安行政行为和刑事侦查行为的方法。

区别公安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除弄清上述两种行为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外,还应结合具体实践,运用科学的方法,综合分析研究,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具体方法就是把握一个原则,坚持“三看”。

一个原则,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事实,就是公安机关作出某一执法行为所指向的违法事实或犯罪事实。认定该事实是违法事实还是犯罪事实,是有具体的衡量标准的。治安案件有公安部颁行的《治安案件立案标准》,刑事案件也有公安部颁行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类犯罪构成犯罪有关数额、情节标准,这是我们区别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基本依据。是违法和犯罪区分开了,适用法律就有了基础。法律,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根据违法犯罪事实,应该适用什么法律,是适用公安行政管理法规,还是适用刑事法律。二是公安机关已经对某一违法或犯罪事实适用了法律这种适用法律行为是否正确。公安机关针对违法行为适用了公安行政管理法规,实施了公安行政行为,或者针对犯罪行为适用了刑事法律,实施了刑事侦查行为,这里,事实和法律就会把这两种行为严格区别开来。

一看案件的实质。实质,就是案件究竟是刑事案件,还是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案件。不要被表面现象所迷惑。本人认为,公安机关就刑事案件所实施的一切行为都是刑事侦查行为,其中,对就与刑事案件事实无关的其他事实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公安具体行政行为;在违反公安行政管理的案件中实施的刑事侦查行为,不能视为具体行政行为。

二看案件的全过程。某些案件,在办案调查中,有一个逐步查明事实,对案件性质不断认识的过程。因此,开始立为刑事案件的,可能最后以行政处理结案,开始立为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案件的,可能最后以转为刑事侦查,追究刑事责任结案。以最后的结案结果确定执法行为的性质,应该是比较科学合理的。即使公安机关结案处理之前作出了与最后确定的性质不相一致的行为,这样的行为应该为主行为所吸收,不把某一执法行为从整个案件中剥离出来,孤立地看它的错误的、不当的公安执法行为,支持两种性质的执法行为混用。笔者则以为,只要我们的行为有事实依据,有法律依据,都是合法的,法律赋予了公安机关双重职能,且都是为了实现同一目的,完成相同任务,并用公安行政行为和刑事侦查行为,是充分、灵活运用法律的表现,而这种死板的执法观念则是需要摈弃的。

三看法律文书,法律文书是公安执法行为书面表现,是确定某一公安行为是公安行政行为还是刑事侦查行为最有说服力的根据。一般法律文书均载明了法律文书的名称,案件的事实、案件性质、适用法律、处理意见等内容,准确地指明了该执法行为的法律属性。

如劳动教养决定书、治安处罚裁决书、强制戒毒决定书、违反治安管理财物扣押单、道路交通管理处罚裁决书等,一目了然地表明了这些行为是公安行政行为,而《拘传证》、《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没收保证金决定书》、《提请逮捕意见书》、《起诉意见书》等,也最清楚不过地表现这些行为是刑事侦查行为。总之,通过法律文书来区别公安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不失为一种简单易行的办法。当公安机关与人民法院就被诉行为的性质发生争议时,公安机关应将全案的法律文书提供给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也应当坚持以法律文书为依据,在事实与法律的基础上,作出正确的判断。

一、卫生行政复议与卫生行政诉讼的区别与联系

产生的根据相同。都是基于行政争议的存在,用以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

目的和作用相同。都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效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审查的对象基本相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都要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只是复议机关作为行政机关,所以审查范围要宽一些。可以同时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以及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旨在解决行政纠纷,不解决民事纠纷。两者均以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为宗旨。

产生的条件相同。都是一种依申请启动的活动。两种程序的启动,都有赖于相对人的申请。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一种权利救济手段。两者都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属于救济行为,都具有事后性和依申请的性质,即它们都是事后的一种监督手段,且又须以行政相对人的提起为前提条件。

法律关系相似。在解决争议的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都是居中的裁决者,所以行政复议属于行政司法的范围,与法院的审判活动有不少相似的地方。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作为行使行政权的一方当事人行政机关无权提起。二者均适用不告不理的原则,都是一种依申请的行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被申请人或被告都是享有国家行政职权、作出行政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适用的原则和程序也有许多相同之处。二者的受案范围基本相同,所作出的裁决种类和执行手段也基本相同。原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不适用调解等原则,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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