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为了及时地、有效地保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诉讼前或者作出判决前,根据利害关系人、当事人申请或主动依职权采取的限制有关财产处分或转移的强制性措施。
财产保全分为诉讼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两种形态。
诉前财产保全的实质条件是在利害关系人与他人之间存在争议的法律关系所涉及的财产处予情况紧急的状态下,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有可能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不可弥补的现实危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
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
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
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九十三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
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
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
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
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四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九十五条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六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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