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妻子在上班路上出车祸受伤了,司机付了钱。同时,她还办理了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疾病保险,但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受害人已经从肇事者那里获得了赔偿。如果保险公司再次赔偿,则为双倍赔偿,被保险人将构成不当得利。请问:保险公司拒绝索赔有何法律依据?
[答:]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原因无法成立,受害人应获得双倍赔偿,这是基于不同法律关系得出的必然结论。首先,寿险索赔规则不同于财产保险,不适用代位求偿制度和赔偿原则,而是典型的纯合同责任。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财产保险应当适用赔偿原则,即被保险人可以从保险人或者责任人处获得的赔偿只是弥补损失,而不是获得双倍赔偿。而保险公司有权在第一次赔偿后向责任方追偿,但如果责任方已作出第一次赔偿,保险公司将不给予任何赔偿。但是人寿保险的索赔规则是完全不同的。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人的行为发生死亡、残疾或者疾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无权向第三人追偿。但是,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赔偿。这一规定表明,人寿保险是一项独立的合同义务。在保险事故中,无论肇事者有多少,保险人的合同责任都不能免除。第二,当侵权责任与保险责任并存时,两者并不相互抵消,而是应独立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上的侵权责任是由侵权法律关系引起的,寿险合同引起的索赔权益是独立的合同义务。两者是完全不同法律关系的产物。如果允许这两种责任具有代位求偿权,如果损害方免于赔偿,就相当于获得了投保人的预期利益;如果保险公司免于赔偿责任,就相当于利用第三人的支付行为免除了其合同义务。显然,只有给予被害人双倍赔偿才符合法律的明确规定和价值取向。如果允许保险公司或损害方免除责任,就等于支持被免除方公开获取不当得利。第三,在这种情况下,事故保险和医疗费用都应该支付。
根据《保险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包括人身保险、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因此医疗保险中的医疗费用赔偿适用人身保险合同的理赔规则,而不是财产保险。医疗费用和意外伤害保险金应当单独支付给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交通事故栏目组温馨提示,以下内容可能对您有所帮助: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实施细则、2010年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而你也可以在交通事故精神赔偿一栏找到相关知识。
全文94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