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受伤者进行伤势鉴定并非一定要由公安机关的警务人员全程陪同才可进行。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被害人身心遭受的伤害程度鉴定,即通过科学手段,判断受害人身体及其组织结构的受损情况、功能受限程度以及对其心理、精神层面所产生的影响和损害程度等,可以分为轻微伤、轻伤、重伤三个等级。
在此过程中,被害人只需凭借公安机关出具的委托书,便可前往被委托的法医学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无需警方人员陪同。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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