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组家庭以下情况不属
“单独两孩”实施范围
三问:重组家庭,夫妻双方各有一孩,但孩子抚养权均在原配偶处,他们可以生第二个孩子吗
答:这种情况,不属于“单独两孩”生育政策实施范围。“感情孩”(注:夫妻双方均是再婚,婚前均曾与原配偶育有一子女,该子女依法与原配偶生活在一起,再婚夫妻为维护感情稳定所生的子女,俗称“感情孩”)问题是大家非常关心的热点问题,目前我们也非常关注并进行研究。
四问:重组家庭,一方为独生子,无孩,但另一方有两孩,孩子抚养权在原配偶处,请问可以生第二个孩子吗
答:这种情况,不属于“单独两孩”生育政策实施范围。根据《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再婚一方已有两个子女,且均为合法生育或者收养,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不能生第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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