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目前我省有以下群体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只有一个子女,且女方年龄已满26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2.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且一方是独生子女的;
3.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的;
4.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是国家确定的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的;
5.双方均为海岛居民,且连续在海岛居住5年以上的;
6.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残疾,且残疾程度相当于残疾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
7.一方是革命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8.一方为残疾军人,且残疾程度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
9.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只有一个女孩也为农业户口的;
10.子女经市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该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11.是同胞兄弟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且只一人有生育能力的;
12.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中有女无儿户的所有女儿和女婿均为农业户口,其中一女招婿的;
13.是再婚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要求生育时,女方不受年龄已满26周岁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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