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办法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三)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二、个税无风险不下户政策
为了给民营企业营造公平市场环境,省税务局采取措施,对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坚持无风险不检查,运用税收大数据开展案头评估,只对发现税收风险的民营企业,采取税务检查措施。落实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对民营企业等纳税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不包括的内容是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首违不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显过错不罚,举证责任在当事人)就首违不罚,需要请大家注意的是,这五种情形只有首违不罚用的是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那么这种情况下也是可以处罚的,首违不罚仅适用的是轻微违法行为,目前许多地方和部分就首违不罚是设置相应的清单,根据清单并且确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就适用首违不罚制度。因此执法者在适用首违不罚制度的时候不能盲目,否则会造成执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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