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持有驾驶资格而实施危险驾驶行为的犯罪者,所面临的刑事处罚尤为严格。
在此类状况下,被告人常常将遭受拘役的惩罚,并且还要缴纳罚金作为附加刑罚。
危险驾驶罪乃指在道路上驾驭机动车辆,采用竞相追逐赛跑等恶劣行为;
酗酒后驾车;
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过程中,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显著超出规定速度行驶的行为;
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规,运输危险化学物品,危害到公众安全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均应判处拘役,并处以罚金:(1)竞相追逐赛跑,情节恶劣的;
(2)酗酒后驾车的;
(3)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显著超出规定速度行驶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规,运输危险化学物品,危害到公众安全的。
对于前述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者负有直接责任的,也应当按照上述规定予以处罚。
若存在前述两项行为,同时还触犯了其他罪行,则应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具体的量刑标准将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评估与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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