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公务员养老金发放办法:
2011年8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对抚恤金标准进行了一次调整。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现将《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一次性发放问题的通知》如下:。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
2011年8月1日起,国家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一次性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人员,是城镇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上生前40个月的基本工资或者基本退休费用;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加上死亡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基本退休费的2倍计算。发放一次性养老金所需资金应按现行渠道解决。(二)国家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的计算和发放办法,仍由民政部、人事部、公安部、公安部规定,公安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国家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一次性死亡抚恤金的通知》(财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抚恤金是支付给残疾人或者其家属的一种费用死者。抚恤金是国家按照有关规定对特殊人员的抚慰(包括精神抚慰和物质抚慰)和经济补偿。享受抚恤金的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二是这些亲属主要依靠死者的赡养。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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