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喜来”蛋糕遭遇商标专有权之争
时间:2023-06-08 10:52:01 6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日前,我市大喜来蛋糕遭遇商标专有权利之争,一市民无奈之下向镇江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处进行咨询和求助。专家表示,有时商标价值要远远大于固定资产的价值,无论何时都不要忽视商标无形财产的评估和分配。

蔡女士和卢先生是好朋友,上世纪末企业改制一起下岗后,两人在常州天宁区共同出资开了一家以生产蛋糕为主要产品的食品店,并以卢先生的妹妹卢某的名义领取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1997年2月以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大喜来商标,1998年10月得到了核准。

经过多年的发展,企业先后在常州等地增开了多家分店,大喜来商标的市场知晓度和美誉度也得到了提高。后蔡女士由于种种原因离开原店,来镇江开设分店。如今,蔡女士打算将其店铺转让给别人经营,但对方提出,必须允许其使用该店原来使用的大喜来商标。

但这件事情被卢某知道后,遭到反对。卢某认为,大喜来商标专用权应该属于自己,当初之所以让蔡女士使用其注册商标是出于人情,但蔡女士无权将商标许可他人使用。而蔡女士则认为,原常州市天宁区某食品厂当时是由蔡女士与卢先生共同出资开办的,大喜来商标也是他们共同出资注册的,商标权利应该由他们共同享有,作为商标共同所有人,她有权许可他人使用。

据市广达商标事务所负责人介绍,2001年12月1日颁布的商标法施行前,作为自然人是不得成为商标注册主体的,也不存在共有商标这一说法。当年申请注册商标时因未对其共同投资创办企业及注册商标的行为进行必要的协议或公证,蔡女士目前想获得大喜来商标的权利还是比较困难的。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的大喜来商标其注册人为常州市天宁区某某食品厂,该企业性质属于个体工商户,其法人代表是卢某,为此该商标专用权只能由卢某个人享有(包括对该商标的使用权、专用、处分权)。

如果蔡女士能够提供当年与卢先生共同出资创办食品生产企业的有力证据且得到卢先生认可的话,法院也可能会根据所提供的相关证据及该商标申请注册时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调解或判决。双方经协议可以共同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转让后的商标将成为共有商标,商标专用权将由双方共同享有;也可以经调解由一方作出适当的经济补偿,商标专用权则由其中另一方所有。

此案非常典型。据了解,特别是今年以来,商标局对自然人注册商标的形式进行限制后,仅以自然人名义已经不能申请注册。专家提醒,个人如果以个体工商户为经营主体申请注册商标的话,要及时与合作者进行必要的协议或公证,以免日后滋生不必要的麻烦,也可以以共有商标的形式进行申请注册。另外,商标作为私有财产,具有无形和可增长等特性,合作双方如果解除合作关系,一定要对商标等无形财产进行评估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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