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就是企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通过对经营事项的事先筹划,最终使企业获取最大的税收利益。从某种程序上可以理解为在税法及相关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企业对经营中各环节,如:内部核算、投资、交易、筹资、产权重组等事项进行筹划,在众多的纳税方案中,选择税收负担最低的方式。
例如:税法中规定国内有不同的税率区,设在经济特区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在沿海经济开发区的生产性企业税率为24%,企业可以选择不同的税率区进行注册登记,这样可提高企业在税收方面的竞争力,这是完全符合国家税法精神和政策导向的。又如由于借款所付利息在所得税应税所得中可扣除,把利息作为企业的成本扣除,所以企业在考虑自身的最佳资本结构时。应进行自有资本和借入资本的比重选择,使税收负担最小化,使企业的股东价值最大化。
税收筹划主要有四大特征,即合法性、超前性、目的性和综合性。
合法性,是指税收筹划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纳税人具有依法纳税的责任和义务,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也必须受到税法的规范。这种征纳关系是税收的基本关系,税法是规范征纳关系的基本准则。纳税人为规避和减轻税负而置法律于不顾的偷逃税行为显然应受到法律制裁。但当纳税人有多种合法纳税方案,可进行选择时,纳税人可选择低税负方案。这正是税收政策调节引导经济,调节纳税人经营行为的重要作用之一。同时还需指出这里的法律不仅仅指税法,而是广义的法律,包括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等所有法律。
超前性,亦称前瞻性,是企业税收筹划的重要特征,即在纳税前,甚至在经营行为前就进行的规划、设计和安排。企业在交易行为发生之后,才有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义务;在收益实现或分配之后,才计缴所得税;在财产取得之后,才缴纳财产税。企业的纳税行为相对于经营行为而言,具有滞后性的特点,这在客观上为企业提供了纳税前作出事先筹划的机会。
目的性,即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是为获取最大的税收利益,有两层具体含义:一是选择低税负,即选择税收成本较低的方案;二是滞延纳税时间(不是指不按税法规定期限缴纳税收的欠税行为)。纳税期的合法推后,可以减轻税收负担,降低资本成本。该性质还隐含着税收筹划的预期性,即事先就知道大概能节税多少。
综合性,是指企业税收筹划应着眼于自身资本总收益的长期稳定的增长,而不是着眼于个别税种税负的轻重。这是因为,一种税少缴了,另一种税可能多缴,对企业而言整体税负不一定减轻。同时,纳税支出最小化的方案不一定等于资本效益最大化的方案。这里的综合性还指在企业税收筹划时,除考虑税收这一主要因素外,还必须考虑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中的其他因素,应综合考虑以达到总体收益最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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