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宣武法院审结了一起原告单某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宣武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不当得利纠纷案,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单某的诉讼请求。
因牡丹交通卡丢失,2003年7月30日,单某到两被告下属的工行白纸坊储蓄所办理申领补卡手续。该所向单某出示了领(补)卡通知单,通知单上注有本人自愿申领牡丹交通卡,并保证遵守牡丹交通卡金融服务的各项使用规定的内容,单某在此内容下方签字确认,并交了100元补卡费。该所为单某补办了牡丹交通卡一张。
事后,单某认为,两被告在补卡时收取费用的行为没有合法依据,属不当得利,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100元及利息,立即停止执行自定补办收费标准,并遵照有关规定向北京市价格主管部门报批牡丹交通卡补办收费办法。两被告则辩称,牡丹交通卡补卡收费不是不当得利,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在补卡通知单上签字后即视为双方达成了合法有效的合同,后原告交纳100元及被告为其补卡的行为应视为双方对于合同的合法履行。被告向原告收取100元补卡费的依据是双方达成的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之间未形成不当得利,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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